解析: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
2.如果被指控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风险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风险的情况下;
4.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若其被逮捕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结完毕,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