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决定实施拘留的权力,同时也可行使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的职责。对于检察、批准逮捕以及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等事项,均有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对于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经审查符合拘留条件且该人已经被拘留之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时,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