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具备如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中,均可申请准予进行取保候审:第一种情况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单独适用附加刑的人;第二种情况则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便不会引起社会危害性的人;第三种情况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对她们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话;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