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已进行追究者,应当予以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2、情节显着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足以认定为犯罪的;
3、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
4、依据特赦令而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员,如认为需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