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大约为10至15个工作日,但最长时限可达到37个工作日。这一期间拘留期限的设定,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所需时间的总和。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某名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