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计算方式以日为基本单位,同时要注意的是,从实际执行拘留的次日起才开始计算拘留的期限,而期间开始之日并不算入期间之内。换句话说,期间的结束日期应该以法定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准。对于刑事拘留的时长,应当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进行计算,这意味着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这段时间已经对其人身自由产生了限制,因此也应当计入拘留期限之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