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囚犯被拘禁于看守所的现象,这通常被视为刑事拘留的一种形式,然而并非所有此类情況皆如此有序。简单而言,看守所乃是负责拘禁依照法律程序予以逮捕、以及被裁定进行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定机构。针对那些被判以有期徒刑而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若其剩余刑期尚不足三个月者,则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此外,看守所收容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凭借送押机关持有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核准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如无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则不得予以收押。
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