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在执行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既可在公安局接受相应调查处理,亦可在看守所内执行。针对有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程序启动:
(1)可能被判处罚款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预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并认为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威胁者;
(3)若自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且正值哺乳期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案件办理工作。取保候审行动的执行部门应是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时,应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付相应保证金作为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