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经执行机关批准,与恋人共赴旅行并同宿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这是因为被取保候审的涉案人士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市、县范围;若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需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需要接受传讯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行为;亦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