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协助他人进行资金流转并不算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主要受限于民事范畴而非刑事处罚;
然而,如果所涉及的款项源自于犯罪活动所得或是其衍生出来的收益的话,倘若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不知情,就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也就不会触及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这一罪名。但若当事人对相关事实有所了解,那么他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行为人明确知晓某项财产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时,却仍然选择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来掩饰、隐瞒这些财产,那么他就可能会面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指控。关于该罪行的量刑标准如下:
1.对于构成此罪的行为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2.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此罪,且情节较为严重,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处以罚金。
3.如果是单位实施了这样的行为,那么应对该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同时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的。若涉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