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对于某些涉及强制猥亵行为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具备不起诉的权力。依照法律,当检察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如果发现存在诸如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有限、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限、因特定特赦令而获准免予刑罚、按照告诉才处理原则的犯罪没有被提起公诉或者撤回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宣告死亡等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的情况,检察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地做出不起诉的裁决。
此外,针对强制猥亵犯罪这类特殊案件,如果所收集到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尚未达到起诉所需的标准,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同样有权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