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刑事类案件而言,异地传唤并不符合相关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身处异地,当地公安机关有权对已被批准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实施传唤。对于那些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将其传唤至其所属市、县级行政区划内的特定场所,亦或是其居住地进行讯问。不过,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此外,对于在案发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便可进行口头传唤,但必须在讯问笔录中详细记录这一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