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设仅持有欠条这样一种书面证据,但其中并无对交易细节的明文叙述,亦或在欠条中并未提及债务履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性条款规范,如此一来,我们便不能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七条与第五百七十九条作为提起诉讼的法理依据。这两项法律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方面的问题,然而,欠条本身或许可被视作一种债务凭证,但并不必然构成完整的合同。在此类情形之下,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关于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规则,来启动诉讼程序。举例来说,他们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或者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他们还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提交欠条以证明债务关系确实存在。若欠条中有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那么便可以依据这些条款来发起诉讼,并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而言之,倘若仅持有欠条这样一份书面证据,且欠条中并无其他合同条款的详细描述,那么可能就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的一般性规定以及证据规则,来启动诉讼程序。反之,若欠条中包含了合同条款,那么便可以依据这些条款来发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