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逾期交付往往并未触及到法律层面,而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违背约定的行为。若在收到催促后的三个月内未能如期履行交付义务的,购房者有权向出售方追责,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周期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然而,若在同样条件下,出售方依旧无法及时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出有力的解释和证据,那么购房者便可行使解除合约的权利,并将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直接转嫁给出售方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揭买房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开放商逾期交房如果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