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劳务公司因无正当理由解除与员工先前建立的雇佣关系,依相关法律规定,对员工可能须承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责任。经济补偿部分,依照劳动者于该单位服务期间的长短,每满一年即需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的情形,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