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所规范,业主应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与实际使用物业的一方已于书面形式达成了共识,则遵照协议中的约定内容实施,然而业主依然需要承担起连带付费的法定义务。对于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在《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一条已对其做了清晰规定,具体表述为以下几点:业主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已就此类事项达成书面协定,并约定由物业使用人负责负担物业服务费用,则同样需遵从这一誓约,而且业主仍需承担连带付费的法定责任。对于已经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支付的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