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开发商如若违反了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购买者有权要求解除此份契约,并同时行使退房的权利,以追责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通常会面临着以下三个方面的挑战:首先是在交付期限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完成房屋的移交工作;其次是房屋本身的构造出现了严重的缺陷,其程度已经超越了可修复的范围,或者即使经过修复仍无法达到先前约定的质量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同样可以选择结束购房合约;最后,因开发商的过失导致购买者在法律上无法获得应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从而构成了实质性的违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