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为用人单位不愿续订劳动合同时,需依照劳动者的服务期限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而言,每加入一年服务期,则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若服务时间超出6个月但不足1年者,将按照一年来计算;若服务期限不满6个月,将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而薪资待遇,即所述“月工资”,则预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截止前的最后12个月之内的平均收入水平为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