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争议是否可以由法院受理这个问题,其答案并不具有一致性。一般的观点认为,当用人单位未能为员工恰当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以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进行追溯并提供相关补救措施,从而使得劳动者无法享受到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时,由此引发的赔偿损失争议,法院是有权力和义务进行受理的。然而,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已经为劳动者妥善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拖欠、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方面存在异议,那么此类争议通常情况下不会被法院所接受。这主要是因为这类争议涉及到行政管理的领域,应该通过行政途径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