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以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基数,事假当天部分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费,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按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一条规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工资是劳动报酬,事假是因私事不出勤,自然不应有报酬,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59中劳薪字67号)规定,员工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是指不发给当天劳动者全部工资。以上就是病事假扣款基数与加班基数法律的相关规定,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