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在采集的数据样本中,涉及面积差异、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质量问题等因出卖人原因引起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4.7%。
出卖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中,22.4%的案件因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被诉。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常见原因,在历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中均占较大的比重。数据采集样本中,三亚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因逾期办证引发4起诉讼,淮创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因逾期交房引发3起诉讼。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数据采集期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以判决结案的文书共计1份,((2017)最高法民终683号),争议焦点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法院认为案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应予解除,理由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在主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因《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该合同的从合同,故《房地产抵押合同》也应当解除。
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约合同是指房地产出卖人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书”、“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
数据采集期内,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由项下11件均以裁定结案,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2017)最高法民申3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