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岗位,是否可以降低薪资
[律师回复] 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不能直接判定单位可单方降薪,需结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综合判定。
现行劳动法律条文中,单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涉及薪资标准这类劳动合同核心条款的变更,必须经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还要签署书面变更文件。
直接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降低薪资,没有对应的直接法律支撑。
针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法律明确限定了两类前置处理动作。
单位可选择对该员工开展适配岗位要求的专项培训,也可直接为其调整工作岗位。
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的岗位要求,单位可提前三十天出具书面通知告知员工本人,也可选择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完成上述任一动作后,即可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调岗环节,单位可基于新岗位的实际变动情况,对应调整薪资标准。
薪资调整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调岗调薪不能带有侮辱性质,也不能作为惩罚员工的手段,调整后的薪资要和新岗位的职责内容、实际岗位价值相匹配。
单位需先固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实体证据,包括客观的绩效考核结果、可溯源的业绩数据等材料。
完成证据固定后,再和员工协商薪资调整相关事宜。
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单位可依法走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同时按规定向员工支付对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