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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预售房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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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9
购买了预售房又转卖给他人的转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第一,转卖预售房,转让的标的客观上尚不存在,我国法律承认对未来物买卖的合同效力,故转卖合同签订时,转让的房屋尚不存在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今后房屋未建成或者转让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也是合同履行问题。
第二,转卖预售房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限售调控属于政策范畴,不会影响到合同效力,只会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年限有一定的限制影响。因此,以预售房为转让标的的转卖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时,应当认识到由于标的物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也没有产权证,因此,交付占有及办理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义务履行期较长,发生交易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预售房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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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能否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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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出资期限未到期转让股权如何提前转让期权
[律师回复] 解析:
有限合伙制企业乃由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
其中,作为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须承担不可推卸的无限连带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则仅需依据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承担相应的合伙企业债务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乃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文件,用以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各方在该交易中的权利及义务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合伙协议尚未到期之前,倘若发生股权转让事宜,在确保不会损害其他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转让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此外,任何希望加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均需获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合伙协议。
在签署入伙协议之际,原合伙人有义务向新合伙人全面披露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在此基础上,新入伙的合伙人将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相同的责任。
如入伙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然而,新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股权变更事项全部完成之后,务必向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权利义务的转移怎么转移
[律师回复] 解析:
合同权利义务之实质乃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其具体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及责任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至第三者身上。
这其中既包含了合同权利的转让,也涵盖了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让等多种形式。
然而,当涉及到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性转移时,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将会全面替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从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主体。
因此,所有原本依附于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将毫无保留地转移至承受人手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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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如何转让
1、预购方已经办妥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在转让预售房屋时,该预售合同在有效期内。2、预购方已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付购房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商品房预售款。3、预购方与受让方必须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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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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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转让预售商品房
1、预购方已经办妥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在转让预售房屋时,该预售合同在有效期内。2、预购方已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付购房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商品房预售款。3、预购方与受让方必须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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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子买了五年了还可以做预告登记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有关法规,房地产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定为九十天,自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或能够实施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之日开始计算。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或其它不动产物权协议时,为了确保将来顺利取得财产权利,可按照既定的条款向相应的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若未经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擅自处置该不动产,将不会产生任何物权效力。
此外,如果在预告登记完成后,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得到清偿或能够实施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之日起九十天内仍未提出正式登记申请,那么预告登记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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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可以转让吗?
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文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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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可以转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请务必将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妥善保管,以便在后续调动档案时使用。
其次,当您开始新的职业生涯后,新单位会向您发出调档函或者接收函,您必须确保函件上明确指出您已经在此公司内开始了全职工作,并需要进行人事档案或户口的迁移。
同时,请务必详细注明档案转移的具体地址。
若贵单位并不具备人事代理权限,那么您可能需要前往该单位所依托的人事局,请求其为您的接收函加盖公章。
在申请过程中,您需携带单位接收函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部分情况下还可能需要提供介绍信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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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食品海关抽检不合格会被处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产品进行食品检验后发现存在不合格问题时,其销售商必将承受相应的惩罚措施:
首先,相关部门有权对非法获利以及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扣押,此外还可依法搜索、扣留与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设备、原辅材料等等。
其次,根据涉案货物价值的高低,将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惩戒。
具体而言,若涉案货物价值未达到一万元人民币,则将被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而对于价值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则将面临货值金额十倍至二十倍的罚款。
再次,若情节特别严重,相关部门有权利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最后,如若触犯刑法,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安置协议被安置人造假还要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未获得有效批准的人口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其有效性将面临挑战。
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合同条款所代表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再次,合同内容不得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国家或集体拥有的土地需进行征收时,应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科学的立项评审,并针对所有权人给出适当的安置及迁移损失补偿。
在整个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应严格遵守民主决策、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等原则。
具体而言,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两种形式。
其中,货币补偿是指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从而得出一个有据可循且多元化的补偿金额。
在此,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三种法定评估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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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怎么进行转让
1、预购方已经办妥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在转让预售房屋时,该预售合同在有效期内,这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2、预购方已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付购房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商品房预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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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单位经适房的转让与买卖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规定,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特定条件后是可以进行出售的,然而此类房屋需要满足在购买之日起已经满五年内这一前提条件,否则将无法实现直接上市流通交易的职能。
如在此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必须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则该项事宜应交由当地政府部门按照原始购房价格并综合考虑折旧率、物价指数等各项因素,予以无偿回购。
对于购买自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满五年的业主而言,他们有义务按照当时所处地段的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之间的差额,以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款项。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打印件效力如何认定呢
[律师回复] 解析:
借款协议(或称为借据)的必备核心要素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列明出借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名字与借款金额无论是本地货币还是外币);
其次,对于利率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说明;
再次,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归还时所面临的罚责,譬如违约金或者滞纳金等;
最后,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明确规定,例如仲裁或者诉讼等。
在这些基础之上,如果借款协议中包含了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以及借款日期(即使是后期添加的),并且满足了借款协议的基本要求,那么这份协议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一旦发生争议,这份协议便可作为有力的证据提交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权益,而人民法院也会予以认可并采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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