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财产偿还
优先债权的,其他的财产一般按比例偿还
债务。
人
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拍卖所得对多个
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受偿;各债权人对
执行标的物均无
担保物权的,按照
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
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