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能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
2、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3、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
产权过户等。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能
解除合同。
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能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能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