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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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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1、寄送的价目表。


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商品价目表的发送,是商品产生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当然表达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诺就立即达成一个合同。


2、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锤(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


拍卖人在拍卖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


4、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者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义书。


5、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通过要约邀请和承诺签订的合同,如果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有效。

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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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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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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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死刑前会见家属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执行死刑的相关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罪犯本人希望与其家属进行会面,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了相应的会见罪犯请求,那么,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便可以批准这项要求。
其次,当启动死刑的司法程序之时,人民法院需在交付执行之前的三天之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此项行动,同时还要指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法律监督。
再者,在执行死刑之前,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需要对罪犯进行身份验证,这意味着他们需要认真核实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以及其主要犯罪事实等方面的情况,以确保被执行的对象正是根据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从而避免误判或错杀。
此外,他们还需要询问罪犯是否有任何遗言或信件,并对此进行记录,随后将这些材料交予执行人员,以便执行死刑。
接下来,执行死刑时应公开进行,严禁任何形式的游街示众或其他有损于被执行人尊严的行为发生。
最后,在执行死刑结束之后,必须由法医确认罪犯已经真正死亡,在此过程中,在场的书记员需要制作详细的笔录。
而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则应该将执行死刑的整个过程(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地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购房合同交2万定金不要了,如何解除合约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购房退还定金的程序与步骤如下:
在我们所签订的《认购书》或者《购房合同》中,其实已经详细地设定了关于退还定金的各种条件和要求。
只要我们所遇到的情况符合这些条款中的任何一项,那么我们就有权根据这份《认购书》或者《购房合同》向开发商提出退还定金的请求。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购房者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面临限购政策,从而导致他们失去了购买房产的资格。
针对这样的特殊情况,我们需要在合同中特别注明,这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所引发的,属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
在大多数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都会将一些政府政策作为不可抗力的因素明确列出。
因此,当由于此类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我们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来解除合同,并且双方均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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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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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工资以报销形式发放违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用人单位此举并未触犯法律规定,那么其目的仅在于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企业负担,然而这种行为却可能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您采取举报措施。
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薪酬时,必须使用法定货币作为结算方式。
不得采用实物或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这样做的好处不仅体现在方便劳动者进行日常消费上,更能够从根本上确保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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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有哪些常见形式
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槌(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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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显示公平的构成要见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素包括了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内容。
以下将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从客观层面来看,显失公平的要件在于当事人在支付以及得到回报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失衡或者导致了利益的严重不均衡。
这就意味着,显失公平的法律概念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中。
然而,对于无偿合同来说,由于不涉及到对价的问题,因此也就不会产生双方利益的不平衡以及显失公平的情况。
在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建立在利益可以通过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方式来衡量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物品、特殊服务等,由于难以准确计算它们的实际价值,通常并不适用显失公平的法律制度。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显失公平的要件在于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具有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轻率、缺乏经验等因素,与对方签订明显不公平合同的故意。
这种利用他人主观状态的行为已经明确显示出行为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因此,如果受害者无法证明对方具有这样的故意,仅仅只能证明自己在签订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过于草率等原因,从而签订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那么就不能认定对方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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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常见的形式有哪些
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招股说明书都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与要约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约针对的是特定的相对人,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相对人,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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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如何约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商定合同有效期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充分尊重彼此意愿的基础上,可达成关于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共识。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既可设定短期为期半年或两年的协议内容,亦可制定长期为期五年乃至十年的条款,具体的协议期限长短需依据用人单位实际运营状况、工作岗位特性以及劳动者个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自主决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商定无需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充分尊重彼此意愿的基础上,可达成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共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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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有哪些形式?
1、寄送的价目表,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2、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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