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结束为某用人单位服务之际,他们有权利向该公司索要属于其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这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全面涵盖了员工的职业生涯史、曾经接触过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历次职业健康检查所得到的结果以及由职业病医师提供的确诊治疗方案等涉及到个人职业健康的重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