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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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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30
在发生合同主体变更之后,可以经过协商订立一份补充协议来替代原有的合同,亦或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商议并缔结一份全新的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是允许变更本合同的。
但根据第五百四十四条的限定,若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清、含糊其辞的话,则默认为未曾发生过任何形式的更改。
而关于变更合同主体后所涉及到的合同效力问题,未曾改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已完成的债务同样保持原有的有效性。
根据第五百五十一条的具体条款,采债务人是有权将其承担的所有或部分债务转嫁给第三方的,不过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可实施。
然而,若债权人欲意转让权责的话,根据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是被禁止转让的:
(1)依据债权性质而限制转让;
(2)在当事人间已达成约定禁止转让;
(3)依法规定禁止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
合同主体变更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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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变更合同主体?
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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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二手房房产证后面的图纸错了能变更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您须至原为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之更正窗口履行相关更正程序。
房屋管理局将依照内部流程进行档案资料查询,确认当初申报建造工程时是否已提交了相关附属图纸。
预计在七个工作日期限内,房屋管理局会给出正式回复。
若经核查确定当时的申报文件中附属图纸确实存在失误,那么业主需要携同新版实地测量图纸前往测绘机构,并等候测绘机构对现场状况进行详细勘察之后,重新出具实地测量图纸。
随后,业主应根据新版实地测量图纸再次向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经过核实,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本身存在错误,则可在房屋管理局完成相关审核程序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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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抚养费主体怎么办?
抚养费严格来说是要每个月都要支付的,而且也是有具体的标准的,在变更抚养费主体的时候,可以自己协商,也可以到法院去都是可以的,不过自己协商容易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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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房产变更产权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采用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双方共同商定并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为了对离婚后房产证进行相应更名手续,双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属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办理:
首先,需要双方各自出示以下证件:
1.个人身份证明;
2.详细的离婚协议书,在此过程中需确保协议书上有民政部门或民政档案部门的盖章以及备案的印章;
3.真实有效的离婚证书,同时还需附带能够明确表明该房地产属于婚后夫妇共有的财产资料;
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申请表格;
5.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包含房屋共有权证);
除此以外,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未能详尽反映原结婚登记的具体日期,那么还必须额外提供原始的结婚证明文件以作参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给个人打款有问题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与私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是合法允许的,然而这其中仍需注意一些微妙的环节。
对于这类交易,我们首当其冲强调,其收款方必须与其实际业务运行状况保持一致,即不允许将款项划拨至与其商业运营无关的个人手中。
此举旨在规避出现违规操作的可能性,例如将企业资金滥用于私人奢侈消费等不良现象。
其次,个体工商户在完成转账过程当中,务必对转账金额加以严格把控,确保额度符合企业销售实绩,不得随意进出资金。
这个关键点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因为它可以有效防止企业资金流动走向模糊不清导致的风险激增。
再者,个体工商户在执行转账操作的同时,建议在备注栏详细注明款项用途,且资金用途亦须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相契合,以保证资金运用与经营活动尽可能同步。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企业进行精准的财务记录,还能在未来税务审查等事宜上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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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怎么办理?
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的办理首先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当然了,还需要重新的签订相关的转让合同。之后再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时候,需要明确主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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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个体商户列入经营异常有哪些后果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当涉及营业执照出现异常状况时,应由县级或者是更高层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开展示,以此来提示该企业需严格履行公示义务。
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由此给他人带来的损失,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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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转建设用地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耕地征收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应以被征收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来确定。
2、同理,对于耕地征收所造成的农民依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其具体数额是根据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得出。
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则是通过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的方式来计算。
每一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根据被征收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来确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在耕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也需进行合理分配。
其中,青苗补偿标准主要针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为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
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最高可达一季度产值。
至于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等青苗,若能够获得收获,将不给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应尽可能地进行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相应的移植费用;
如果无法进行移植且必须予以砍伐的话,则由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至于已经成材的树木,则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无需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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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主体的变更
合同订立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变人或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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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体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依法具有财产受益权益、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经营者权限、监督管理者职权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拥有优先受让与认购新股权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履行出资义务、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不得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以及不得滥用股东权力等方面的义务。
具体而言,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需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详细阐述其查阅目的。
若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动机存在不当之处,可能对公司的合法利益造成潜在威胁,则可拒绝提供查阅服务,并应在股东提交书面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并详细解释拒绝的原因。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服务,股东有权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别人欠钱债主去世两年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文规定了,当债务人离世之际,其所承担的债务并不会随之消失,而是会继续存在。
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有必要去寻求债务的偿还途径,其中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债务人是否还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才是看看是否有任何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员存在。
2.通常情况下,当普通公民死亡之后,如果该公民生前拥有财产,那么他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就应当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承担;
而如果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继承,或者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将无需承担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债务。
此外,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义务时,保证人则需要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方式来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3.当债务人离世之后,由于其已经失去了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失去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遗产尚未进行分割,那么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除非他们选择放弃继承)都应该被视为被告,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
从被继承人离世的那一刻起,直到遗产分割完毕之前,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必须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额清偿,如果还有剩余部分,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
然而,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明确表示自己放弃继承的话,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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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主体变更?
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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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南京个体户税收核定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的法规政策,2021年关于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所设定的征税标准以每月营业额作为主要依据,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第一档是当月营业额未达到或低于2万元人民币时,在此基础上无需缴纳税款;
第二档是月度营业额介于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范围内,对于超出2万元阶梯的部分将按照0.6%的固定比例进行纳税处理,而原有的2万元以内的部分仍可以豁免征税;
第三档则是当月营业额度处于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间,这部分商户需按照超出2万元部分占比1%的比例,实施相应的个税核定征收策略,其他层面的营业收入仍然会维持之前的纳税模式,不受任何影响;
最后,当月度营业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时,超过2万元部分的税收将会按照1.8%的固定比例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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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担保合同需要变更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契约担保在法律上被视为主要合同的附随协议。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主要合同发生变更时,对于担保物权的变动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若涉及到物的担保,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另行达成了明确的约定,否则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为该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也将随之转让给新的债权人,新债权人将获得与该债权相关的附属权利;
然而,如果是由人来提供担保,那么在未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的前提下,即使主合同中的债务得到了减轻,保证人仍然要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但如果主合同中的债务被加重,则保证人只须对加重的那部分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发生了变更,保证期间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最后,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就进行了债权转让,那么保证人将不对未经其同意而转移的债务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种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具体指哪十种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主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谋欺骗,意图让保证人作出担保承诺的情况被证实的话,则保证人能够以此为由解除其担保义务。
2.当主合同的债权人,也就是贷款方采用欺诈、威胁、压迫等非法手段来促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正意愿的状况下,无奈地签署了保证协议时,保证人同样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3.如果因为主合同的条款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导致担保人原本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因此而被豁免,那么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义务。
4.如果由于保证合同并没有正式生效,那么保证人自然也就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5.如果是因为主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他们与第三方联合实施了某种不当行为,从而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其担保义务,那么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6.如果由于保证期限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那么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7.如果债务或者担保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那么保证人也无需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8.如果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决定用新的贷款来偿还旧的贷款,除非保证人明确知晓或者应该知晓这一事实,否则保证人无须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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