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设立的拆除与建设机构需要按照相应的
法规标准,向所有权人和或使用人无偿支付各类补偿金,这些补偿通常含有以下项目:
(1)房屋补偿费用,其旨在补偿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该条款上所蒙受的损失,采用建筑结构及其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同时也会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这项支出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被迫搬离现行居所时所面临的临时住宿问题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方面的困难,依据他们所遭受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合理的档次规划,对被拆迁房屋住户按照人口进行逐月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此项支出主要是为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是舍弃部分权利,例如自愿选择迁移到郊外或者放弃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而具体的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档标准则需要依据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2、(一)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通过对合法所有的房产进行估值分析之后得出相应的货币金额,加上经过评估确认的房屋装修和装饰物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标准,具体数额主要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的需求来决定,即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出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