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姥爷去世外孙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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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13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被继承人离世后,其外孙子并未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这是因为继承权的取得途径可以是靠遗嘱指定,亦可依照民法典中的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然而,遗嘱继承或者法定顺序继承的范畴仅限于以下人员:
1.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父母。
2.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在此次事件中,由于外孙并非在此范围之内,故无法享有合法继承权。
尽管如此,若姥爷提前预设了遗赠协议,则外孙仍有可能通过签署此项协议而获取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姥爷去世外孙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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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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姥爷去世外孙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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姥爷去世了外孙子有继承权吗?
姥爷去世了外孙子没有继承权,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不包括外孙子。第一顺位继承人主要包括的是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是并不包括外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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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外资保险公司工作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保险公司的营业范畴详述如下:
首先是人身保险领域,涵盖了诸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等多种险种;
其次则为财产保险业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保证保险等多元性的保险业务;
此外,根据中国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专项批复,若保险公司有资格获得相关许可,还可从事与保险业务紧密关联的其他各类活动。
然而,作为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然而,对于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只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批,便可涉足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必须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进行合法合规的保险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房产继承交易个税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遗产继承之后所获得的房屋所有权,无论何时进行出售,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
2、继承所得的房产,其出售时应以继承前原有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日期为准,如果该日期距今超过两年之久,则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费的优惠政策。
3、除此之外,其他各类型的税费则需依照现行的二手房买卖规定进行征收:
(1)契税:
对于普通住宅而言,其契税的计算方式如下:
如房屋面积低于或等于90平方米,并属首次购买者,其契税税率为1%;
若属于第二次购买者,其契税税率则为3%;
若房屋面积介于90至140平方米之间,且属首次购买者,其契税税率为1.5%;
若属于第二次购买者,其契税税率同样为3%。
(2)土地增值税:
其税率设定为5%(若无法提供完整的票据证明,则需按照实际金额的5%来计算)。
(3)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以及地方附加税:
城建税的税率为营业税的7%;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教育附加税税率为营业税的3%;
至于地方附加税,则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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姥爷去世外孙有权继承房产吗?
姥爷去世外孙如果留有遗嘱或者是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有权继承房产,可能按照法定继承当中的顺序,并不包括有外孙,我们国家法定继承当中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外祖父母和祖父母,并不包括孙子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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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涉外婚姻离婚最新程序发布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处理涉外婚姻离婚程序的方式如下:
首先是通过协议途径离婚,此时双方需要共同前往双方所属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机构提交申请。
如果满足了离婚的所有条件,并且在度过了为期30天的冷静期后,双方均无反悔意向,在此情况下,应在一个自然月内向申请离婚当事人发放离婚证书。
其次是通过诉讼途径离婚,这就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书以启动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调解工作;
如果经调解后双方夫妻关系确实已经无法挽回,且调解无效,则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宣布离婚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已婚第一继承人顺序有法律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民事法律法规,法定继承人的排序如下:
在第一顺位上,应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而在第二顺位上,则应为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此处所称的“子女”包含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地,“父母”亦涵盖了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应保持平等。
然而,若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并协商一致,也可对遗产分配进行不均等的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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姥姥去世外孙女有继承权吗?
姥姥去世了,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那么外孙女是可以继承的,或者不按照法定的继承顺位,如果姥姥姥爷直接通过遗嘱的方式,约定了由其外孙女继承其遗产,那么照样可以获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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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海外公司注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外资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外国的企业组织,也可以是非本国居民。
然而,中外合资公司则对外方股东有所特别要求,即外方股东必须来自非中国籍的外国公司,而不能由本国的居民个体作为股东。
当设立外资公司时,需要提供并验证所有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外国企业股东被要求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合法开业证明,而外国个人股东则需要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护照。
2、关于外资公司监事的设置,如果设立监事会,那么至少需要三位监事成员。
如果没有设立监事会,只需要设立一位监事就足够了。
监事的人选可以是外国个人或者是中国大陆的居民。
在进行外资公司注册的过程中,需要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文件。
3、关于外资公司董事的设置,外资公司在成立之初,可以选择设立董事会,也可以选择不设立董事会。
如果不设立董事会,则需要设立一位执行董事。
外资公司的董事或者执行董事,既可以聘请中国大陆的居民担任,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来担任。
在进行外资公司注册的时候,董事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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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债务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股权转让之后,应由何者来承担相应的公司债务问题,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原则上讲,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与股东本人无关,其应由公司的资产来进行偿还。
而所有的股东,则仅需按照各自的出资额作为上限,承担起相应的有限责任即可。
因此,在股权转让发生以后,新的股东在接受并接手该股权的同时,也必须要无条件地承担和延续之前公司所遗留下来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原来的股东可能还需要继续承担公司的债务。
例如,当一个一人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原股东并不能因为股权的转移而免去其原本应当承担的债务责任;
又或者是在股权转让之前,原股东曾对债权人造成过损失,那么他们同样需要对这些公司的债务负起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客体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两者所适用之条件及时间有所差异。
关于转继承,其适用之前提乃是当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离世,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
而对于代位继承来说,其适用条件则是当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并且该继承人需为被继承人之子或女。
2.它们所适用的继承范围各有区别。
转继承既可能发生在法定继承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在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等各种情况下。
然而,代位继承却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这一特定领域。
3.两者所涉及的主体对象存在差异。
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之人包括所有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而在享有转继承权的人群中,通常都是被转继承人的一些法定继承人,并不仅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至于被代位继承人,他们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而代位继承人,他们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两者所针对的客体对象也有所不同。
转继承的客体主要是指被转继承人未能获得的遗产份额;
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无法获取的应继份才是其关注的焦点。
5.两者所涉及的继承权利与义务存在差异。
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所继承的不仅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而且还可能涉及到其继承其他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相比之下,代位继承则是一种单纯的遗产继承关系,代位继承人所替代被继承人所继承的,仅仅是被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6.两者在应继承份额的归属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转继承中,可能出现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归属于其配偶共同拥有的情况;
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所期望的应继份将全部归属于代位人,不会产生与被代位人的配偶共享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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姥姥姥爷的房子外孙如何继承?
姥姥姥爷的房子外孙想要继承的话,那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可以由被继承者立遗嘱来进行指定继承,而对于另一种就是代位继承的方式来民法典定继承人的应有的哪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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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三个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手续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解析:
房产继承程序办理流程如下:
1.房屋价值评估环节:
首先必须经过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评估机构会依据房屋所在地理位置、朝向、楼层及建成年限等主要因素进行深度剖析与恰当的价格评估,从而确定客观、精准的物业市场价值。
2.继承公证步骤:
申请人需要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事宜,领取相应的继承公证书。
在执行此项公证过程中,必须提供房屋所有者的过世证明、由正规机构签署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所有者生前所立遗嘱(如有遗嘱),同时也需提交遗嘱原件。
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则必须出具书面的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工作:
申请人需前往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附图,以备后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用。
4.继承登记环节:
申请人手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相关证明文件,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以上所有材料之后,办事人员将会予以接收并立案受理,同时发放回执。
待所有资料审核无误后,便可发放已变更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
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为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如经实地测绘发现该房屋已被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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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时第一顺位只剩一人在世会全给他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住宅房产的继承问题中,如若第一顺位继承人只剩下一个人时,则可以由该独留继承人全权继承所有遗产。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财产继承程序启动之后,
首先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
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已经全部离世或者放弃继承,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方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并获得相应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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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爷爷去世外孙子有继承权吗?
爷爷去世外孙子是有继承权的,但一般都是属于代位继承,在对于在继承的时候只可以继承自己父母的哪一份遗产,如果父母在世的话,对于爷爷的遗产是没有权利得到的,但如果有遗嘱的就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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