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成您所需的房产交易事宜,以下是需要您提供的相关资料:
(烦请您妥善保留以上所有资料的彩色副本以便后续工作进行)1.《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原始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由涉外公证机构开具的公证书;
4.详细完备的
转让合同(买卖协议、具结书);
5.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房产估价报告书;
6.若卖方是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以供查核,若涉及到外国公民则需提供其护照复印件以供查核;
对于卖方为企业的情况,请提交以下材料:
(a)
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以供查核,以及由国资署审批的单位转让文件;
如果企业的经营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结构,请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正式决议。
如果是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请同时提供公司的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需加盖公章以及
法人代表人印章,并提交
公司法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若卖方为国有企业,还要附上上述规定及流程指引中的文件。
这是为了确保交易顺利进行而必须收集的信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
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