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继续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终止原则,现行法律对二者有显著性的区别。
对于前者,其解除效力原则上涉及到过去和未来两个阶段,即当
合同解除后,其效果将溯及既往并涉及到整个合同期间;
但是,对于后者而言,合同解除原则上仅具有当前效力,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不产生影响。
具体来说,非继续性合同,是指那些仅需一次性履行完毕即可终止的
合同类型,如旅游合同、货物买卖合。
然而,继续性合同,则是指那些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履行,且不能一蹴而就或者一次性完成的合同类型,例如
租赁合同、
仓储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