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为农村农业户口村民,符合以下任一项条件者,均可向有关部门提出
宅基地申请:
(1)年满二十岁且属于本村村民,因婚姻等特殊原因确实急需建造新居并实现分户,但是却缺乏宅基地的情况(包括男方迁移至女方户籍地的情况);
(2)在因遭受或防御自然灾害时,为了实施村庄及集镇的整体规划,或是因为从事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工作,或者是在国家建设用地规划中被征收土地等种种原因而不得不进行搬迁的;
(3)外来人口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其中一员,但是却未曾拥有宅基地的;
(4)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核准,已经返回原籍落户为城镇居民,但在农村地区确实无法找到住房的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