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法定解除理由:
1.根基性违约:
①在
商品买卖合同签署之后,卖方没有向买方通报其已将该房产再次
抵押予其他第三者;
②同样地,在签订合同时,卖方也未提及已将该房屋以另一种形式出售给了另外的第三方;
③刻意隐匿所销售房屋已然被出售予其他第三方或已作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④房屋主要结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
⑤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干扰到日常居住的使用性能。
2.延迟履行:
①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延迟支付
购房款项,在经过合理的催促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有履行义务;
②在
房屋所有权利登记到期一年之后,由于卖家的原因,使得买方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利的登记手续。
3.其它解除情况:
①房屋实际面积与合约面积相比,误差超过了3%这一绝对数值;
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须通过
担保贷款方式支付款项,然而因为某一方当事人原因而未能成功签订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延续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