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
上海地区的租赁公有住房
拆迁过程中,“同住人”是指被征用房产所在位置具备常驻户口资格且实际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且未拥有其他居所的居民。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文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应的补助与激励政策体系,对被征收方一律予以经济上的援助及奖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