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
法规及《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第六条之规定,在签署期房
购房协议时必须关注两大关键事项。
首先,开发方须具备完备的商品房预售资格,包括已经足额付清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及核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多项条件。
其次,预售合同本身的各项细节也需详尽明确,例如所购买商品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及其公共区域分摊面积,同时还应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以及
违约责任条款。
建议在《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开发商有义务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确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从而确保该合同在法律层面具有充分的有效性。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