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抵押权正式成立之后,依照现行的法律
法规,并没有明令禁止将已经
抵押的财产进行租赁活动。因此,基于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
民法原则,在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方完全有资格对其
抵押物进行合法的租赁运营。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所建立的
租赁合同关系并不足以对抗和优先于已经通过登记程序备案的抵押权。另外,倘若是在抵押权设定之前,该抵押房产已经处于租赁阶段,那么在此基础上所确立的原始租赁关系将会继续维持,且不受后来生成的抵押权的任何影响或干涉。《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在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
人请求房屋
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