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署环节中,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那就是一方
当事人先行签署还未经过充分协商的合同文本,然后再在自己已经签名的合同上任意添加条款或清单。这些添加上来的内容,既有可能是双方事前已经在其他场合讨论妥当的条款,也有可能只是其中一方单方面的意愿和表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后期新增的条款完全符合原由已经谈判确立的共识和达成的理解,明确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那么即便一方是提前在
空白合同上盖章,也不足以作为否定合同有效性的理由。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情况中这样的案例相对较少,更多的情况是,后期添加的内容与真实意思存在落差,且事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一方很可能存在
欺诈的嫌疑。因此,如果日后发现了这类问题,那么被人为地添加进合同中的条款是可以被判定为无效的。一旦被确认有效,该合同即从签署当日起具有约束力。尽管如此,在下文提供的专业分析中,我们强调,对于此类情况,要想主张
合同无效,需要拿出
证据来证实当时签署的合同确实是一个空白文档,没有任何条款,并且当下所做的决策并不是自己真正的意愿。实际上,由于方便商业往来的考虑,部分投资者在未填写完整的空白合同上盖上章之后,便直接将这份文件交付给另一方,这种看似无害的举动却暗藏着潜在的法律隐患。一旦合同的一方将带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给了对方,在法律层面就被视作是对法律条款的无限授权,对方有权随时在空白处补充说明相关内容。在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只要是白纸黑字打印出来的,就被认为是双方
协商一致的结果。一旦签署完空白合同,一旦对方在后面添加了与之前商量的条款内容不尽相同的条款,想要在未来的
诉讼过程中推翻它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在有必要签订空白合同时,切记先用录音记录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将商议过的条款落实到纸上,并请求
主要责任人签名确认。一旦最终确认,再进行交换。只有确保文件内容符合双方的预期,才能避免潜在的
法律纠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