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主体
解除合同”通常被定义为某一方实体凭借法律赋予的取消权力或双方之间达成的取消协议来彻底消除
合同的效力。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情况。
具体而言,法定解除则是基于某些特定情景而引发的解除行为,比如:
(一)因无法抵抗的外部压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如期实现;
(二)在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截止前,其中一方明确做出放弃履行重要
债务的宣告或者表现出其将会采取这种行动;
(三)其中一方在合同期限允许的前提下,故意拖延执行主债务且在收到催促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完成该项任务;
(四)其中一方在履行义务时未能按期执行且存在其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施的违规行为;
以及(五)法律文书所定义的其他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下面列举了两个典型例子来说明什么是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当借款人违反合同中关于借款运用方向的约定时,贷款人有权要求暂停支付借款、提前回收借款并解除与之相关的合同关系;
2.除非出租人明确同意,否则承租人无权将租赁物再进行转租,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与之相关的合同关系。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无论何种情况,任何一方想要解除合同都应事先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并且这份通知必须在接收方真实有效地接受到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如果接受方对此持有异议,他们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对解除合同的有效性进行核查确认。《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