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买过程中,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允许退还
定金的。然而在特定且有限制性的场合,例如服务提供商未按照合同规定准时履行其义务、房屋交易合同由于自然因素或其他
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未能签署等情形时,定金可以获得全额退还。同时,如果此种出租行为或交易未达成双方约定的条款,并且责任不在于任意一方或者未达到双方所确定的劳工
合同价格,此时定金也是可以退还的。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买卖无法完成或继续进行,此时,定金将可以获得双倍退还。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商品房如果不符合销售标准,开发商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核查,若确实不符合销售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或
预付款项。故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买卖双方对于定金是否退还有过明确约定,卖方仍有义务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买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