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购
买房屋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优先选择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并展开交涉。这是因为
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且直接的契约关系。作为房屋产品的制造商及销售商,开发商对于所出售的
商品房的品质需要负起最终的责任。倘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或您对此处理结果并不满意,那么您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他们进行组织评估或是向住
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捍卫自身权益。此外,业主亦可直接委任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针对所
购房屋的质量进行评估和认证。经过权威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有望成为涉及
民事赔偿事项时的有力
证据。假如以上种种措施均无法满足您的需求,那么您依然拥有权利依据法律
法规以及个人的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向开发商发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