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装修的质量问题找谁
针对若出现产品质量瑕疵时该如何维权的问题,首先应找到开发企业寻求解决之道,因为购房者同建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契约关联。
开发企业身为商品房的制造与销售商,对商品房的品质负有最终的责任。
在建筑商向购房者作出相应赔偿的基础上,建筑商还可以依据质量问题的成因依循合同条款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补偿责任。
如若上述方法皆无法得到妥善处理,或者对于建筑商给出的解决方案持有不满,那么当事人也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组织权威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或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同时,住户亦能自行委托具备合法结构安全性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所购买房产展开研究评估工作,所得出的鉴定结果更是可以用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凭证。
若以上所有手段均告无效,购房者便可依照法律规章及实际情形诉诸于法院,起诉建筑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的产权纠纷主要有:
1、房屋产权交易存在限制,如房屋存在被抵押、涉讼、被列入拆迁范围、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等不能上市交易的问题。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房屋正在出租,此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必须得到该承租人不购买房屋的书面承诺,或是等租赁关系结束后再购买该套房屋。
3、房屋没有房产证,这类房屋产权不明晰,购买后将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本律师在此提醒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子具有较大风险,建议不要购买。
这类房屋产权归属不明晰,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装修的质量问题找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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