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
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倘若由于非双方可控之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那么出卖方有义务将
购房者预先交纳的
定金全额返还;
然而,对于中介服务费用,则是无权退回的。
为了确保您在购入二手住房过程中所缴纳的定金能够成功退还,请务必遵循以下几点重要指示:首先,在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中,务必全面涵盖有关房屋真实状况、房价、委托事务期限以及中介企业向购房者收取定金的详细条款,包括房屋基础信息、成交价格、定金保留期以及针对各类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定金协商处理办法等方面的约定,并且需确保所有内容均已由中介企业盖章确认;
其次,为确保权益不受损,购房者在与中介企业签署协议之后,并在付出购入二手住房的定金之前,必须强制性地要求中介企业展示卖家授予其代为收取定金事宜的委托协议书,待收到委托书后,再向中介企业开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这其中,仅凭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是无效的,必须以加盖中介企业公章为准;
第三,关于定金支付问题,必须经过房产所有权人(包括共有权人)的签字确认方可生效,遵照以上的严谨程序完成定金交付,即可确保下家与上家之间的
定金合同得以正式生效。
一旦发生上家不肯出售房屋的情形,下家有权要求上家双倍返还先前缴纳的定金;
最后,当购房者需要支
付定金或购房款项时,务必要直接
递交给房主本尊,或者是得到了法律上认可的合法
代理人的接受,同时,购房者还须妥善保留相关书面记录作为凭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