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楼房面临质量问题之时,依据相关
法规,
当事人有权终止与之签订的契约,并且依法追究对方依据契约条款所产生的
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对其实际遭受的损害进行相应
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如果房屋的
主体结构质量达不到标准,无法按计划交付给
购房者使用,或者在房屋已交付给购房者并开始使用之后,经过检查,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的确存在问题,那么购房者有权通过
申请仲裁或提
起诉讼来解除该契约,同时要求赔偿由此带来的
经济损失。同样,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影响到购房者的日常生活和使用,那么购房者同样有权利申请解除该契约,并要求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如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只要在
保修期内,开发商都应该承担起修复的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修复,购房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而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导致的其他损失,则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