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涉及到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
房屋所有权确认、使用、购买、等各类具体
民事行为引发纷争,以及房屋与其他关联性构筑物、附随设备之间的归属权争议时,
当事人享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的权利。(二)当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因为
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产生矛盾,并且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应由批准拆迁的相关管理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同等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定。若当事人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可以在接到
裁定书之日起365日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三)对于单位分配公有住房
使用权的过程中,职工对分房方案存在异议,或者单位分房行为不公正导致的
纠纷,此类问题并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畴,而应该由本单位或者相关
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