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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与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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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2

二手房买卖中引发户口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房屋权属管理和户籍管理不可分离;第二,法院不能直接对户口迁移作出民事判决;第三,现有的户籍管理政策存在漏洞,难以应对房屋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户口问题。


那么,在实际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应该如何处理户口问题呢?


第一,预先调查核实。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前,购房者应亲自或委托房产中介机构到房屋所在地的警署进行核实。有的出售方承诺没有户口,但仍应到警署核实。这样做除了核实出售方承诺的真实性以外,还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户口仍未迁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购房时的上家户口等。委托中介代为核实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书面的核实报告,并加盖公章,防止少数从业人员的疏忽或欺骗行为。如核实结果表明有户口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和司法救济条款。


第二,在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和违约救济条款。如上家有户口在所出售的房屋当中,约定户口迁移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应要求出售方在申请过户登记前的特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而不能约定在申请过户登记之后。


其次,应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比如,每逾期一天的罚金;在逾期多少时间后,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赔偿金等。再次,如出售方提出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的话,购买方要审慎决定是否要接受这样的交易条件。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由于房屋的户籍属性或户籍管理的房屋属性而引发的纠纷很多,户口问题必须得到购房者的足够重视。而通过上文的阅读我相信每个人也都知道了“买二手房要不要迁户口”以及“二手房买卖怎么处理户口问题”的相关内容,其实在二手房买卖中不仅仅是户口问题会引发纠纷,更多的是过户纠纷,如卖方不给办理过户等。那此时就不妨问问专业的房产律师,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后求助于律师。




二手房买卖与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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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与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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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交易流程,二手房买卖如何迁入户口?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2、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3、办理二手房过户。4、缴纳税费。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可以在“附加条款”中注明户口问题。买方在购买二手房时,可以要求卖方一起先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房屋的户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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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农村工业用地可以买卖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的确如此,位于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亦具备销售与转让的资质,然而相较而言,这类交易过程则更为繁琐复杂。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这类建筑物可为私人所有,其所处之地仍旧归属国家,且使用年限仅为大约四十年,远低于常规住宅所享有的七十年期限。
在土地证明文件中明确标示,此类建筑之土地实用寿命一般大约为三十四年。
通常情况下,部分中介机构持有观点,即要求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需进行土地属性的转变方能进入市场流通。
倘若不能完成此项工作,那么便可能涉及到非法行为,原因在于土地属性的变更通常极为困难。
此外,对于将工业用地上的物产作为住所使用这一做法,由于与实际用途不符,故可能蕴含一定风险。
在进行正规交易之前,务必先期完成由工业用地至商业用地的土地属性转换。
除此之外,在实施土地属性变更前,还须重新审定规划用途,接着需要再次举办拍卖活动。
原土地使用权限人或许难以继续使用该地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申请办理流程可以归纳为两大步骤:
第一步是初始登记,按照各个楼栋的相关信息,将所有权归于拆迁方名下;
而第二步则是转移登记,根据初始登记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将所有权登记至每一位安置户名下,再向其颁发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如下必备资料:
第一份即为拆迁赔偿协议书(需经过规划国土部门或者旧城改造办公室的见证);
其次是《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最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
同时,还需要提供安置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
以及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查档证明(收取原件);
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
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此项需要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
对于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存在差价的情况,需要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以及开发商出具的已支付清差价款的证明;
若增加了安置面积,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
此外,以下两个方面也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若遇到被拆迁人离世的情况,在办理登记手续前,应当先办理被拆迁房屋权属的继承手续;
其次,如果被拆迁人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仅凭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房产证。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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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程序怎样的,该如何迁入户口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3、办理二手房过户。4、缴纳税费。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同意成交以后,卖方将房屋过户到了买方的名下,买方也向卖方付清了房款,产权过户是与房款支付同时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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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安置是不是讲的是拆迁后对农民住房的安置
[律师回复] 解析:
论述拆迁安置房的定义以及其构成因素和作用,该房屋概念源于国内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重大实施行为带来的拆迁工作,旨在为合法的被拆迁户或者出租人提供适宜的居住场所。
在这个过程中,安置房扮演了重要角色,它不仅能够满足安置对象对于生活空间与品质的需求,更是政府机构或者企业针对拆迁行为的实际影响和复建需要所采取的补偿措施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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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户口问题
第一,设定户籍转移的前置审查程序。第二,采取灵活的分户措施。第三设立一个类似于公积金封存办公室这样的户口封存办,出售方出售房屋后一定期限内未迁移户口的,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将这类户口封存起来,以解决灵活分户而可能带来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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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年度收入纳税的标准和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6,000元以内的,适用税率为3%;
对于超过36,000元但未达144,000元的部分,税率调整为10%;
在144,000元到300,000元之间的,税率调整为20%;
而超出300,000元但未达420,000元的部分,税率则升至25%;
当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420,000元时,税率进一步提高至30%;
当应纳税所得额在660,000元至960,000元之间时,税率则升至35%;
最后,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时,税率将高达4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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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方不迁户口怎么办?
二手房卖方不迁户口的,可以协商进行处理,也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情况处理,对方拒不迁移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户口迁移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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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方不迁户口合法吗?
二手房卖方不迁户口是不合法的。在房屋买卖完成之后需要原住户将户口办理迁出,新户主办理迁入。原房主不迁户口属于违法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新房主的一些权益,因此有权要求原房主尽快办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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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原告撤诉了二次起诉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答案是肯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在撤回申请之后,并未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那么必须等到六个月后才能重新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2、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判决不准予离婚以及经由调解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离婚诉讼案件,倘若原告申请撤回诉讼并且法院予以准许的情况下,没有了新的事实或证据支持其立场,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起诉讼将不会被受理。
因此,无论导致原告撤回申请的原因为何,只要没有新的实际情况与合理的主张,撤回六个月内都不能再度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原告在撤回离婚申请之后,又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其立场,那么便可摆脱以上时间限制,随时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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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办理二手房买卖公证之时,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前往指定房屋所在地的公正机构提出,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需向该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性资料:
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出示各自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公民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其次,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再次,务必提供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卖房申请书及评议房价单等重要文书;
此外,房屋买卖合同亦为必备文件之一;
若涉及房产由多人共有,卖方还需出具其他所有权人同意出售或者弃权的书面声明来证明其合法权益;
而若是单位性质的购房或售房行为,则须附带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文件;
最后,根据公证员对特定案件特殊要求,可能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进行补充。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
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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