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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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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2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恩施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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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恩施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乘以房屋的情况面积来进行确定的,不管是农村还是其他地方,拆迁房屋都是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房屋的价值。恩施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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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国有资产拆迁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需征得土地使用权,应根据被征之地的原始用途来给予相关补偿。
对于耕地的补偿,其包含了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费以及地面上附着物及农作物青苗的补偿费用。
而针对耕地的土地补偿金,应为该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问题,则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
同时,由于征收房屋可能会导致搬迁和临时安置的情况发生,因此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
此外,由于征收房屋也可能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因此房屋征收部门还应该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时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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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段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房屋主体架构以及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这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其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2、临时安置补助费。3、搬迁补助费。其中,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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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公共设施拆迁补偿吗?
农村的公共设施拆迁一般会给补偿,且此类补偿金通常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具体需要支付的补偿金,则需要结合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制定的补偿标准确定。若是对农村的公共设施拆迁补偿吗依旧不清楚,可以接着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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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五年内购买是否有限制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以及政策条款的要求,拆迁安置房屋大致可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因实施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需要搬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住房或者以中低价格采购的商品住房;
依照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被安置者如获得此类配套商品住房,其房屋产权应归属个人所有,然而在获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后的五年内,不得进行上市交易,因此,相应的买卖合同需在五年期满之后,方能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并具有合法有效性。
第二种类型则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原因导致的拆迁,拆迁公司通常会通过其他方式对被安置者进行妥善安置或者代为安排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相较于市场价格)。
这类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房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属于被安置者的私人财产,且不存在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相应的买卖合同也具备合法有效性。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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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拆迁款谁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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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住宅认定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房屋动迁补偿事宜,特此通知如下:
首先,住宅房屋拆迁方将以户口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者一次性支付搬迁费用。
其次,关于具体补偿标准,依照住房面积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进行衡量:
对于第一类,即居住面积在150平米以下(含150平米)的住宅房屋,其相应的支付标准设定为每户人民币1000元整;
而对于第二类,即居住面积介于150平米至300平米间的住宅房屋,其支付标准将会提高到每平方米人民币165元左右。
在此基础上,各式各样的辅助地面设施如仓房、室外水磨石地坪等,每平米将获得920元的补偿款;
沼气池每座将得到4600元的补偿;
厕所每平米则可获得190元至300元不等的补偿;
猪鸡舍每平米的补偿金额在150元至260元之间;
塑料大棚每平米的补偿金额在165元至280元之间;
菜窖每平米的补偿金额在180元至330元之间;
砖石墙每延长米将获得190元的补偿;
格栅(包括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将获得450元的补偿;
大门楼每座将获得2400元的补偿;
饮用水井(包含压水设备)每眼将获得1000元的补偿;
农家排灌水井(包含泵水设备)每眼将获得15000元的补偿;
排灌大井(包含设备)每眼将获得3万元的补偿;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将获得80元至150元的补偿;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将获得200元的补偿;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将获得300元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同的时间段以及地区差异,上述各项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浮动,但原则上不会出现过于离谱的差距。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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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农业设施用地
[律师回复] 解析:
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的严谨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选择合适的项目地址至关重要;
其次,需前往所属乡镇,认真填写备案申请表,在得到乡镇村社、村建环保部门、国土所以及农服中心多方面的联合实地踏勘并签字盖章认可之后,才能正式确认该地块的用途为设施农业用地。
接下来,应制作详细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以便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和使用范围;
然后,所属乡镇将指导农户如何填写相关表格,并要求他们签字盖章,作为手续文件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用地业主需自行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土地流转情况的相关复印件等必要材料支持;
完成以上步骤后,便可进入最后一步——签订用地协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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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怎么算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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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郑州拆迁房步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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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如下:
首先要进行的是拆迁的前期调查以及项目的初步预算。
这一阶段需由寻求授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单位自行主导完成;
接着,由负责房屋拆迁事务的管理部门对上述单位所递交的各项资料进行严谨且全面的审查核实。
在此基础上,将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归纳如下:
包括建设项目已经获得的政府审批文件;
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带的红线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
拆迁所需的专项资金;
详细的拆迁计划以及安置方案;
最后,拆迁主管部门在确认所有材料齐全后,会向申领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以此作为拆迁工作正式启动的标志。
接下来,拆迁主管部门会组织被拆迁人进行投票选举,以确定最终的评估机构;
然后,评估机构将会进行入户调查,包括对房屋的评估以及附属物、装修等情况的调查;
评估结果将予以公示;
随后,评估机构将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紧接着,就可以正式展开商谈并签署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了(此时,奖金期也随之开始);
之后便是搬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领取补偿款项;
最后,房屋将被拆除。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过各方当事人的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裁决。
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人时,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裁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做出。
如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若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已经向被拆迁人支付了货币补偿金或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那么在诉讼期间,拆迁工作仍将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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