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22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和居住,但以下有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年满18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于市住房城乡建设为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十平方米,租入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由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九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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