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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过户费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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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1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你好,希望上述的规定能帮你解决“房屋过户费用由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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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款归谁
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房产过户未经登记,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产权人,补偿款会支付给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那个人,就是卖房子的人,买房子是另外的关系,拆迁补偿只能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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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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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谁?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谁,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标准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房屋买卖,但是没有过户的,那么拆迁补偿款会支付给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才是适格的拆迁补偿款的给付主体。具体的拆迁补偿现在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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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小孩跑出路被电动差点撞到摔倒谁负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剖析后,我们不难发现,一般的责任归属往往是依赖于双方在事件中所扮演角色的正反面以及谁更有可能引导或引发该事件的关键性错误来加以判断和决定的。
具体来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们的过错程度的严重与否,从而确定出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例如,若机动车驾驶人有明显违反驾驶规定的行为,那么机动车就需要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然而,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而孩子却在马路上乱跑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只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孩子的父母由于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将承担次要责任。
在此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应该根据他们自身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他就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反之,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只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次要原因,那么他就只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涉及到人身伤害时,侵权者必须向受害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为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如果受害者因此致残,侵权者还须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如果受害者不幸身亡,侵权者还须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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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怎么办理过户?
1、房屋继承过户手续1、办理证明2、办理公证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房屋转让过户手续1、签订合同2、过户申请3、价格申报4、过户申核5、缴纳税费6、变更登记7、领取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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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下水道反水把家里淹了家中无人责任归谁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下水道反水的责任承担事宜,具体为:
1.若户主家中的下水道反水,原因在于楼体外的窨井处下水管的总管道发生堵塞,考虑到该管道乃小区公共设施之一,物业需依据合约规定适时加以维护及管理,业主由此享有追究物业责任的合法权益;
2.倘若楼下其他住户擅自对自家下水管道进行改造,从而导致下水管道频繁出现反冲现象,那么楼下业主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损失发生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予以计算。
在损害发生之后,当事人可就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展开协商。
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赔偿费用应一次性支付;
若一次性支付确实存在困难,可选择分期支付,但被侵权方有权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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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怎么办理过户
房屋买卖过户手续:1、面签买卖双方签完买卖合同后,首先需要联系银行,办理银行贷款。2、交公维、挂牌、网签。3、批贷款购房者先向银行申请二手房贷款,在银行审核完双方材料,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出具批贷函,同意贷款,然后银行在过户前出具报抵押合同。4、过户缴税。5、拿证。六、交房。七、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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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单位经适房的转让与买卖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规定,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特定条件后是可以进行出售的,然而此类房屋需要满足在购买之日起已经满五年内这一前提条件,否则将无法实现直接上市流通交易的职能。
如在此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必须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则该项事宜应交由当地政府部门按照原始购房价格并综合考虑折旧率、物价指数等各项因素,予以无偿回购。
对于购买自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满五年的业主而言,他们有义务按照当时所处地段的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之间的差额,以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款项。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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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过户流程
二手房买卖过户流程①对交易房屋产权进行调查②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过户③评估房产④办理贷⑤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⑦缴纳契税等二手房交易税费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新的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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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案外人提出异议房产中止拍卖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特定情形采取具体分析和评估的方法,能够有效地提出异议并发挥其实际效用。
法院仅对确实存在合理理由且值得关注的异议进行裁决,决定暂停执行相关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涉及到房产的拍卖过程时,相关当事人以及利益相关方如果发现执行行为存在违法现象,可以向负责执行该执行事项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异议申请。
在收到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所提交的书面异议之后,人民法院需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其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判断其理由是否充分,若理由成立,则应裁定撤销或纠正原有的执行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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