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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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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3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动产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


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依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都非常清楚的了解,如果要向银行进行贷款的话,那么不出意外的都需要进行证明,主要是证明自己确实有能力,能够还得上款,这样的话对于银行来说也不会造成一些另一方面的损失,比如说提供一些担保。




土地承包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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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商或转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同样需要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之后再依法进行追偿。
此外,为了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我们提倡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有义务每月对农民工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编制相应的工资支付表,该表格需经过农民工本人的签字确认,并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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